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多种办学方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并经国家承认的多种办学方式培养的毕业生(包括函授起点全日制班、业余班、高中及大专班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四条的要求,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是更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承担特殊工作的能力。
函授课程、非全日制课程、全日制课程的学位申请人,还必须参加学位办安排的两三门主要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允许补考。
第五条成人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遵循“择优推荐”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首先申请学位(只要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继续教育学院会向学位办公室提出最佳推荐人名单。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向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批准本科招生或自学考试;
二、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和学位申请的基本情况;
3.申请学位专业本科教学计划;
4.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统一成绩;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果及点评;
第六,完成的判断;
七、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
八、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本科毕业生高级自学考试)
九、学生注册及相关审核制度和规则。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政治思想突出,在校期间没有受到校园或单位的严厉通报和处置;
第二,学习期满,可以取得本科毕业证;
第三,毕业设计(论文)效果达到“中等”;
四、课程效果要求:
函授、业余和全日制班的学位申请者:
1.全程均匀效果达到75分;
2.经学位办安排的2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申请者:所有课程统一效果达到70分是必须的。
5.取得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6.不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七、推荐资料齐全。
第八条学位办公室将及时将受理的学位申请人资料移交给相关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学位的专业和学位申请人的全部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学位办公室应当汇总学位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颁发。未取得学士学位的,今后不再给予补充奖励。
第十一条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或违规作弊行为的,一经发现,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销授予的学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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