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向我校申请的各类成人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暂行实施办法》、《湖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文明氛围。
2.在校期间完成成人教学计划要求,考试合格,学习成绩突出。考试课程平均分65分以上,检验课程全部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以上。
3.通过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院安排的专业水平入职考试。
4.本科毕业后(毕业不到一年)。
第三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与四项基本原则相反,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变。
2.被行政资金处分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3.因违纪被校园或当地工作单位处理的。
2.成人教育学院接受申请,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开始评审,并将推荐名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评审。
3.教务处会审核被推荐人的资料(包括教案、成绩总结、学士学位鉴定表等。),然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硕士委员会评审。
4.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提交的名单进行评审,通过的颁发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当年不符合条件且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生,不予授予补充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颁发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规范,保证质量。对在学位颁发工作中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颁发的学位证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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