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确保成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成都体育学院举办的经学历认可和认可的函授课程和成人脱产课程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成都体育学院主要考核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成都体育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成人教育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取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按毕业证书时间计算),逾期不予受理。会计总平均分的课程不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实践环节。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四、经过省学位办安排的外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尺度是从取得学籍或考试到申请学位。(注:成人外语考试时间为6-7月,系数时间按通知履行。考试时间:9月第三个周六)。
第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是在读书期间,因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而受到重罚;
二、在专业教案规则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尚未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是学生自己按照上面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检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将个人申请材料送达我院成人教育科。
二、各成人教育部门的教育网站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网站毕业生申请人的资料(一人一袋)收集整理,一致送我院继续教育司进行初审;
3.继续教育部汇总数据后,连同入选新生名单,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符合申请文件的人员。
第六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士学位的,经大学学位鉴定委员会同意,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本细则已经成都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注,成人教育部系数执行。
成都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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