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成人教育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学士学位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校园管理制度,学习成绩优异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成人学士学位的颁发,由校园教务处系数科在校园学位鉴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学生系数管理部门予以帮助。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或一次考试未达到80分,不能补考或重考;不过作为一门学术课程,不及格可以补考。

实行学分制后,上述第1款和第2款将被取消。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本科生的外语要求与第六条相同。学位考试课程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确定后,与学业考试整合,一次性通过75分;课程平均分70,论文合格,可以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成人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位课程考核办法和发放标准参照全日制学生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校学生,参加省学位办和全国四六级考试安排的外语考试次数不受限制。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在国家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可适当放宽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言行四项基本原则存在重大对立;

2.在校期间,被记过以上处分的;

3.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

4、按其他规定不能颁发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成人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申请注册,填写相关表格,缴纳相关费用;

2.学生所在地管理部门向学位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材料包括:公众、

基础及专业主干课程(不含选修课)统一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判断、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

3.学位管理部门初审后,将资料报送省学位办审核;

4、省学位办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对申请人进行认定,由今后授予相应学位,授予

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已毕业的成人学生不再授予学位。

本办法从98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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