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结合全国法官学院学历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包括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北京市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人员),均可根据国家法官学院与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相关高级中学签订的协议,向高级中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习并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治安专业相关课程,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此外,在校期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必修、选修课达到70分,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历英语考试,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同一机构组织,成绩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因违反校纪,被上述处分缓刑的;
(二)补课达到5门;
(三)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经考试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场景。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申请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办理一切有关事宜和具体工作,学生处理部门和教育处理部门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第四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课程考试考试费和学士学位申请费。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或者未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放弃学士学位申请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头申请。
第八条学生处理部门作为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汇总,并反映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情况等...初试结束后,学生处理部门应将通过初试的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移交给教务处理部门,并提供班级编制的通过初试的申请人名册一式两份。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核,收取申请人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审核后将合格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费用提交学位授予校区。
第十条学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士学位的,撤销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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