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颁发暂行管理办法》,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其学位按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标准授予,由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推荐,学位主管部门审核,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上述发行条件的;
2.在学习期间被学校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学习期间通过五门课程(含五门)补考的高中毕业生;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通过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补考的;
4.学习期间失败的;
5.其他原因,由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确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在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学术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向教务处推荐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推荐信息包括:
(一)学位申请人在学习期间使用的本科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②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数据(包括各门课程成绩、实习情况、实验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
③学士学位申请表。
4.相关院(系)学士学位鉴定小组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主要课程的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安排同专业同行专家对学位申请人逐一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5.教务处将有关工作向学院学士学位鉴定委员会报告,由学院学士学位鉴定委员会审查并报学院学士学位鉴定委员会审批。
6.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鉴定委员会的考试结果,以校园名义公布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未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今后不再授予学位。
第六条申请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其他学校学生,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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