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等级毕业生法实施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评定细则》,本着“坚持规范、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多种办学方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学历,通过我校及相关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夜大、专科学校函授课程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有十六个,分五类:
1.文学士:汉语言文学专业、蒙古族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俄语专业、音乐专业、艺术专业;
2.哲学学士:政治教育专业;
3.史前学士:史前专业;
4.理学学士: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专业;
5.教育学学士:学校教育,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3.完成国家规定的所有本科课程(包括外语、教育实验等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成绩优秀(每门课程统一成绩80分及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按原分占,考过及以上的按60分占),说明已经很好地掌握了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了从事科研工作或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起步能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校园或工作单位处理的(含记过);
2.课程期末考试和考察的累计补考已经超过理科三门(含三门)、文科两门(含两门)。
第六条申报和审查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历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或原办学单位提出。
2.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核对毕业生的状况,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提交当前学生班级的教育计划以及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经专家组审议通过建议后,系学位鉴定小组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逐一评审。通过者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不及格的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5.在申请某一学位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欺诈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6.本细则颁布前,符合颁发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已于1991年10月完成学位申报;未来的本科生如果不能申请外语或在本届考试中参加额外的考试,毕业后不能再申请学位。
第七条为保证学位颁发质量,特制定以下考试考核规则:
1.外语(包括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考试由我校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给予;
2.申请学位的毕业论文要通过我校安排的辩论赛和考试。
3、每个学生的主干课程毕业考试由教务处会同办学单位选择2-3门考试。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规则自1991年6月28日起施行。条款由大学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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