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成考招生工作监督查看的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为加强成人高校招生纪律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保护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是参与招生工作的全体人员要增强反腐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人脉关系,禁止在招生工作中以权谋私。

二是招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所有招生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工作时间。非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等工作场所,扰乱正常工作。

三、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对考试成绩、考生志愿等档案进行虚假更正。

4.招生工作人员和高校选拔人员应谢绝考生和家长的客人或参加妨碍招生工作的活动;禁止向考生和家长索贿、收受礼品和馈赠;千万不要对考生许愿。有亲属参加统考的招生人员应采用逃避标准。

五、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外部监督的制约机制,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七、高等学校招生选拔人员,要遵守自治区招生领导小组的一致安排,不得擅自改变选拔方案。招生选拔期间,被选拔人员不得与外界接触或随意会客。

八、招生工作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应严格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在招生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

九、在招生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和事,要根据《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暂行规定》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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