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发行目标
第二条经教育部批准,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学历得到承认的我校或其他高校毕业生,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均可向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位:
1、有重大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语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因打架、斗殴、流氓、盗窃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机关拘留的。;
3.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规或在单位犯错误,被记以上处分者;
4.毕业生和毕业生以后要续证;
5.学习期间补课人数已超过课程总数的1/4(因工作联系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不计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的延期考试程序);
6.因其他原因,经学位鉴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四.审查程序
第五条成人教育院校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当年成人教育毕业生进行逐一检查,填写学士学位推荐表,附相关材料,并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聘请专家对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毕业设计和推荐表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清单。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的由校区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的不授予补充学士学位。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化、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如发现造假,一经查实,学院学位鉴定委员会将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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