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景考民法复习资料(六)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四.合作伙伴的责任

1.根据协议及时投资。

2.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行业:《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资的行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该合伙企业经营着由合伙人所有的堆装业。”《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利润,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条第一款:“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损害合伙企业的产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由各自行业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清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规章制度。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其应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撤回:根据不同原因,撤回可分为声明撤回、法定撤回和强制撤回。

(五)合伙企业的关闭:又称合伙企业的终止,是指合伙工作完成,合伙人之间的合伙联系完成。的概念

(六)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七)法人成立条件:①依法成立。(2)必要的行业和资金。(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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