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士兵入伍素质,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进行国家教育。
第二条国家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资助”[h/](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义务兵役和入伍时被征集为士官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给予补偿或者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补偿;
对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自愿返校或入学的,实行减免学费;对退役一年以上且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高考并报学校的新生,将实行减免学费。
第七条征集经费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一个学年。入学后返校或升学的不纳入学费减免范围。入伍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专科(含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学习年限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学习年限,即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休学复学后,剩余学习年限为减免学费年限;对于退休后被高校录取的新生,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为减免学费年限。
专科或硕士毕业的学生,应在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入伍,本科或硕士学习期间入伍的,应在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入伍。
中职生参军补助按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大学、硕士、中等职业和高等职业教育年限、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等职业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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