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3]9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专升本学生一次性收取的办学经费标准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作变动,收费办法适当调整,即:向定向单位一次性收取的定向奖学金,重点本科院校和211工程学校本科生每生不超过2万元,一般本科院校本科生每生不超过1.5万元,专科生每生不超过1万元;向
专升本学生一次性收取的办学经费,工科体育类、医药公安类和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1万元,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教法管类学生0.8万元。专本沟通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费,按沟通学校和预科班所在学校同专业本科收费标准执行。(3)热门专业继续由省教育厅按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我省
专升本实际开设专业数的20%确定,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学费标准继续在非热门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各专业和高职、中专学校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4)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学分制的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具体计算办法为:学生所修专业学费总额除以该专业应修总学分数(总学分三年制专业不低于130学分,四年制专业不低于180学分,五年制专业不低于220学分,每学分不低于16学时)。(5)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允许学生重修并可按学分收费标准的50%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6)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的收费,鉴于今年的收费文件已经下达,从明年起改为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附件:(略)
1、2003年度湖南省普通大专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2、2003年度湖南省高职、中专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科分类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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