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927——1949)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掌握人民毛政权的宪法文件、土地立法和婚姻立法;把握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作;基本内容;历史意义。

第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政策议程。

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为确保完成基本任务而设计的系统。

三.陕甘宁边区的宪法原则。

制作;基本内容。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基本内容。

动词 (verb的缩写)华北人民政府政策指南。

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制定基本方针政策;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的政策已经规定了。

第二节人民民主政权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一、土地立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二是债权立法。

基本规则。

三.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立法。

婚姻法;继承法。

第三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劳动法。

一、刑事法律制度。

制作;基本内容。

二.劳动法

制作;基本内容。

第四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系统

司法系统;主要任务;特点。

第二,司法。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别司法机关。

三.诉讼和审判制度。

诉讼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起诉;人民调解制度;审判制度。

第四,在解放区建立新的司法原则。

《关于在解放区废除国民党、确立司法原则的指示》的颁布实施。

考试知识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抗日民主政权政策纲领的基本情况;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华北人民政府政策指南基本情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继承的基本原则;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的相关内容;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起诉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制度;审判制度的有关规定;解放区新司法原则的确立。

考试要求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

第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政策议程。

1.记忆:“三三制”原则。

2.了解: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中制定的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以及为保证完成基本任务而设计的各种制度。

三.陕甘宁边区的宪法原则。

了解:《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四.华北人民政府政策指南。

了解:《华北人民政府政策指南》的基本内容。

5.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了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法的基本内容。

不及物动词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

了解: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的基本内容。

七、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1.记忆:关于土地问题的说明。

2.了解:《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八、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

九.刑事法规。

识记:制定的基本情况,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罚和主要罪名。

X.劳动法律法规。

熟记: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XI。司法制度

记忆:司法系统的特点。

十二.司法机构。

记忆:专门的司法机关。

十三.诉讼和审判制度。

1.记忆:诉讼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2.了解:人民调解制度;马锡五的审判方式。

十四.解放区新司法原则的确立。

回忆:《关于在解放区废除国民党、确立司法原则的指示》的颁布实施。

2014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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