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学习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了解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特征和类型,以及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把握事物的分类和意义,货币和证券的特殊性。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关系客体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客体;(二)其他财产;(3)行为;(4)智力成果;(五)个人利益;(6)其他。

第二节事情。

一、事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质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事物的特征。

第二,事物的分类。

主要有以下几类:(1)动产和不动产;(二)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3)主人和奴隶;(四)原始材料和果实;(5)易耗品和非易耗品;(6)可分和不可分的物体;(七)特定对象和种类;(8)替代品和非替代品。

第三,民法中事物的含义。

其在财产民法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2)事物可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3)事情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货币与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东西,充当着普遍的等价物。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

第二,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权获得某些产权的书面文件。

证券的特征。

(二)证券的种类。

根据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证券可以分为:(1)代表某种货币的证券;(二)代表特定商品的证券;(三)代表特定股权的证券;(4)代表某些债权的证券。

按照证券权利转让的方式,证券可分为:(1)记名证券;(二)标明证券;(三)无记名证券。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记忆。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3)事物的概念和特征;(4)动产和不动产;(五)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6)主人和奴隶;(七)原始材料和果实;(8)易耗品和非易耗品;(9)可分和不可分的物体;(十)特定对象和种类: (十一)替代品和非替代品;(12)货币的概念和特殊性;(13)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

(1)各种对象分类的意义;(2)证券分类。

(3)应用。

(1)分析民法的特征;(2)说明证券权利转让的不同方式。

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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