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学习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研究,可以了解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暂时丧失心智责任、用户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掌握上述责任的构成要素和主体。

课程内容

第一节监护人对人身损害的责任。

一、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监护人的损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监护人造成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监护人的行为客观上违法;(2)受害人受到损害;(3)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监护人对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二节精神暂时丧失造成损害的责任。

一、暂时丧失理智的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概念和归责原则。

暂时精神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为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因一时失神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暂时丧失造成损害的责任要件。

暂时丧失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是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暂时丧失理智的人有危害行为的;(3)受害人受到损害;(4)暂时丧失理智者的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演员暂时失去理智是有过错的。

第三,暂时丧失造成损害的精神责任。

第三节用户责任。

第一,雇主的责任。

(a)雇主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二)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个人劳动损害责任。

(一)人身劳动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二)个人劳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个人劳动损害责任。

第四节网络侵权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二)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第三,网络侵权责任。

第五节违反担保义务的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当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

违反担保义务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2)受害人受到损害;(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节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因玩忽职守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教育机构有失职行为;(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3)被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教育机构存在断层。

第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知识和要点评估要求。

(一)记忆。

(1)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2)暂时丧失理智的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3)用户责任(雇主责任和个人劳动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4)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2)理解。

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要件、暂时丧失心智造成损害的责任、用户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3)应用。

举例说明被监护人、暂时失神者、使用人(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动损害)、网络侵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责任承担主体。

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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