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特殊侵权责任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三十六章特殊侵权责任。

学习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研究,可以了解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风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的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掌握上述责任的构成要素和主体。

课程内容

第一节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当产品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2)受害人受到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产品的责任。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有违法行为;(2)受害人受到损害;(3)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诊疗行为违法;(2)受害人受到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

第四节环境污染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在他人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受害人受到污染损害;(3)环境污染与污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经营者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高度危险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高风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高风险作业的经营者;(2)受害人受到损害;(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高风险责任。

第六节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

一、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基于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动物伤害他人;(2)受害人受到损害;(3)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承担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节物的损害责任。

一、客体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物的损害责任是指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物发生脱落、坠落或者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责任类型的不同,客体损害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客体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物的损害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物对他人造成损害;(2)受害人受到损害;(3)物体造成的损害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客体损害责任。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记忆。

(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3)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4)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5)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6)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7)客体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2)理解。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风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体损害责任的构成。

(3)应用。

举例说明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风险责任、动物饲养责任和实物损害责任的主体。

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特殊侵权责任(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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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考试大纲自考特殊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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