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考试科目《公司法》基础知识整理(三)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自考科目中,公司法有很多知识点需要背。考生复习时要注意背诵和记忆。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公司法基础知识的第三部分。

自考考试科目《公司法》基础知识整理(三)

(一)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赞助商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有2-200人,其中一半以上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国企改制中,发起人可能少于5人。但是,应该通过提供来建立。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不允许成立。

(二)公司必须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1、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机构。

2.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募集)。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在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上市条件的,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湖南专升本最新资料领取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专升本专升本学校专升本常见问题

上一篇:自考《中外教育简史》笔记串讲(一)                  下一篇:自考《管理学原理》知识点整理(七)

湖南3+2 统招专升本

一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