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保障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发行目标
第二条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列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高中、专科起点国家招生计划的本科生,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均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发行条件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达到下列学位等级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是学习教案规则的政治理论课,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概念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启动能力。
二、在校期间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成绩优异。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校不予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纪受到校园或工作单位处分(含记过)的;
2.在校期间,有查(包括考试或巡查)作弊的人;
3.在校期间教案规则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统一成绩低于75分的;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突出者;
5.在校期间,补考通过的课程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大学刚开始,在学习期间通过补考的本科生(不含选修课)有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
6.用竣工证书更新竣工证书;
7.因学习成绩不好而形成延长学习期限的;
8.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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