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成人教育先进、政治方向坚定正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勤奋学习、道德素质和文明风气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成人教育教学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凭《选择通知书》签到,并按规则日期或规则要求将身份证寄送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有用。休假一般不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将以旷课为由取消入学资格一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经审核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当撤销入学资格;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期间,因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的疾病短期内无法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前,其他学生需按校规到校注册并缴纳费用,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人应该提前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超过一周者视为自愿退学。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五条函授学员必须参加教案规则课程考试(包括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实践部分。).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成绩报告单发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审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记者应在自学周按照规定将作品提交给教师进行修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通过工作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因工作未完成未取得考试资格的通讯员,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时未给工人发工资的,取消补考资格,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七题习题、检查工作和课程设计等。,函授学员应独立完成并按时提交审批。教师要根据函授学员完成练习的质量和及时提交情况,确定自己平时的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计入课程总分。需要在期末考试通过的前提下,确定课程的总分。
评分制为100%,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均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及以下。
考试方式以笔试为主,由于班级制,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检查。所有方法都需要按照常规方法进行评估。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是两个小时。
如果课程通过了学期的最后一级,就可以获得学分。
第九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持有原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并经成人教育学校或者学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延期考试和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认定,成绩簿不注明“补考”。但是,不及格的就不给补考了。延期考试不及格的,要办理复试。无故缺席或参加考试未提交试卷者,以缺考论处。他们将被记录在零分的学校记录中,并注明“缺席考试”的字样。一般他们不会正常补考。
未能提交试卷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条函授学员未通过所学课程考试成绩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题型和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记录成绩时,不及格的成绩要和补考后的成绩一起记录,补考后要标注“补考”字样,以示区别。补考机构系数的时间和地址另行通知。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要复试。如果没有后续课需要复试,可以在学习过程中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函授学员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完成答题。考试作弊的,将立即撤销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标注“作弊”字样,不参加正常补考。如果以后学习有悔改表现,经院长(学院或系主任)同意,可以在毕业前补考。
那些在考试中造成伤害的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情节恶劣的,要开除学籍,通报工作单位。
第三章晋升、保留和降级
第十二条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晋升。补考后课程不及格但未到校留级或降职的,承诺选修该课程晋升。
第十三条补考合格、一学期两门课不及格或者一学年三门课不及格的,应当保留或者降级;这么多年下来,不及格的课程总共达到了三门,应该保留或者降级。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处理的叫降职,第二学期结束后处理的叫复读。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达到降级规定的可以尝试跟班,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达到复读规定的,按复读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留校或降职失败的课程数量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一门课程分为几个学期的教育,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核算。
2、教育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育环节,如单独考试不及格,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科研实习,毕业实习失败,按一门课核算。
第十六条学生在留校或降职前通过考试的课程,其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用,课程承诺免修。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降级或降职一次,超过者应退学。
第四章课程的免修和恢复
第十七条关于免修课程
1.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单科证书,符合同级教育计划、专业和课程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学习第二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原毕业校区认证。同等水平和课程符合教育计划要求,可以申请免考,但单科成绩必须在70%以上。
2.自考或从事特殊职业(海洋、户外)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听课、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校园同意,可免于参加部分课堂教育,但需完成实验、工作等。,并参加期末考试。校园严格掌握这样的情况。
4.申请课程的免修时间应在每学期面授之前完成(系数处理程序见免修规则)。
5.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总数的20%。
第18条:重新审查课程
1.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要复试。复试不合格者承诺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可以在学习期间复试。
2.对于那些留了下来或者降级的同学,有必要对不及格的课程进行重修。
3.因请假旷课或旷工,且已达到课程教学时数或工作量一半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重新考试。
第五章:专业转学、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确需转专业或者因正当理由转学校而不改变专业层次和科目的,应当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转专业申请需经学校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转学的学生,经校园批准后,可自行联系转学,转学证明经校园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转校证由转校的校区出具,报主管部门备案,再转校办理转校手续。但是大一新生不允许申请转学或者专业。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休学的学生需持所在单位的人事证明和校园同意书,然后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的学生在交回学生证、校徽、借书证和教材结算后,将获得休学证。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凭休学证明和单位证明,需在开学前一个月附上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其他申请休学的学者在申请复学前必须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时,如果原专业暂停招生,没有可以复课的班级,可以随原班级学习,缺课可以安排到其他班级学习,或者学生要求教师教育,再安排一次考试。
第二十四条保持入学资格的学生和辍学在校学生,不得报考其他专业院校。如果发现申请其他专业院校,校园将撤销其学籍,同时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1.补考后还有三门课学期考砸了,四门课学年考砸了。
2.本科生和专科生只能降级或降职一次,否则应该退学。
4.自己申请退学。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一年以上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明。未经校方同意,私自离校或被学校开除的学生将不会获得任何证书
第七章出席情况
1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计划规则的教育环节和校园统一机构的全校性活动。按时交习题、考试、作业,参加面授教育、期末考试等。面授教育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考试不作弊。2.学生考勤由班主任执行,班主任必须加强考核,每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系领导作出声明,并按《学生学籍处理规则》对学生考勤提出意见。经院长批准,发布本学期因违规出勤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七条函授学员因故不能参加面授教育,应办理请假手续。凡不请假,或不请假者,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面授的,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由本人书面提交,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附单位证明)。先留给班主任,经成人教育学院系或系负责人同意后才有用。本次面授考试科目延期,可以参加本次面授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二十九条一门课程面对面旷课半小时,该课程未能处理的;那些在面对面教学中缺席所有课程的人会主动退学。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优秀、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由校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校园纪律,甚至触犯国家刑法的,给予通报批评、正面举报、严重正面举报、记过、缓刑,并责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奖惩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单位。
第九章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完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毕业论文、科研实习、毕业实习不及格的,不能毕业,需要重修。改建或重做的时间由校园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允许毕业的学生由校园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章学位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则(修订草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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