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学位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根据《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工作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通过多种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方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或者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为考点的校内各专业毕业生,掌握本专业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始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的,可以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遵循择优推荐的原则,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一致。

第四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具体工作由大学学位办公室和成人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二、发行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优秀的职业道德,有敏锐的职业精神和责任感。

3.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需参加省学位办安排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成人本科学生报考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自考本科学生已按考试方案规定通过外语课程考试,并取得省学位办颁发的《成人本科学生报考外语专业学士学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方案规则考试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和自学考试方案规则考试课程成绩低于70分的;

2.那些因为考试的弊端而被处置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学位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向校园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长度身份证一张,复印件各一份;

2.竣工证书一份,双方各一份;

3.学位外语考试证书;

4.课程考试成绩单和毕业论文(检查)成绩;

5.政治思想的判断。

第八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5日。

第十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校园向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颁发证书,证书的颁发按照省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颁发学位的时间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之日。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人

第12条如果发现学位申请人和毕业生有欺骗行为或违反国家、省和校区的有关规定,校区有权随时撤销其学位申请资格或已获得的学位。

第十三条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校园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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