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成人学位颁发工作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实施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奖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黑龙江大学夜大、函授、成人全日制本科(含高中起本科、专科初本科、本科二级)毕业生和我校自考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黑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

第二条成人本科毕业生成绩、毕业判断教材和外语考试成绩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成人教育学院提交校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考试的本科生,均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原因,在毕业当年未取得学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毕业一年后申请补充学位:

1.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在已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2、获得省科技奖。

3.在校期间,被记过或违反考试纪律,但知识较好,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考毕业生均可获得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遵守自考考场规则,在参加自考期间无违规记录。

2.完成自学考试规则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经核对实践环节,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3.参加外语学士学位考试并通过考试。

4.毕业论文成绩突出。

5.取得自考本科证书后,参加主考人安排的两门课程考试,即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合格。

3.学习期间,考试代替考官;

4.学习期间,在校期间被检查处理的;

5、出于某种原因或违反学校纪律。

第八条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和程序:

1.有条件颁发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自考毕业生两年内取得证书),自行向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应当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平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在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报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撤销其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本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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