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颁发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证东北李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人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并经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班,以及通过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含第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

第三条我校函授、自考(含二学位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校园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成年本科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颁发程序

第六条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授予成年本科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1)拟报考成人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生,应根据吉林省学位考试办公室下发的考试通知,结合其预计毕业时间、学位外语考试有效期、报考条件选择合适的年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吉林省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吉林省学位外语考试)。

(2)通过吉林省外语学位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按照《东北李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办法》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及各种申请材料。成人教育学院将审核获奖候选人名单,并上报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

第八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因不符合条件未能在毕业当年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后在《吉林省学位办公室规则》规定的补充授予有效期限内具备授予条件的,也可向我校申请补充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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