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2.民事责任的特征
(1)以民事责任的存在为条件——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2)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是道德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是独立的责任——不是刑事或行政责任;
(4)民事责任主要是工业责任——不扫除其他责任;
(5)补偿性——一般排除和惩罚性;
(6)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对被害人的法定义务。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是指确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标准。
1.错误责任标准
过错责任标准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标准。该守则确认,错误是民事责任的基本组成部分。行为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错误的细节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细节的依据,只有一起犯了错误才是承担民事责任细节的依据。
错误推定是适用错误责任标准的一种方式。在被害人建议权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并形成,但加害人不能证明其行为正确,因此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误差关税标准
无过错责任标准作为对过错责任标准的补偿,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条款中无过失责任标准的适用:
第一百零九条因避免或者防止对国家、团体的产业或者他人的产业或者个人造成损害而受到损害的,损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一方因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由上级机关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合格产品对他人的产业和人民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风险并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工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伤害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路边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理和修理地下设备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施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倒塌、坠落或者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一百二十七条养殖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产业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从其所在产业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作为监护人。
3.公平责任守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确认了公正义务的标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中止损害;
(2)排除障碍;
(3)消除风险;
(4)回归行业;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返工和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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